5.音乐学院室内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4-10-28
浏览量:
教学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为规范教学的安全管理工作,减少或杜绝教学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遵循“注意防范、确保平安”的原则,音乐教研室特制定本制度,规范室内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工作:
一、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做好课堂教学安全工作。
二、任课教师按时上下课,维持好课堂秩序,中途不得随意离开教室,及时发现和排除一切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
三、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须做好学生出勤统计工作,了解学生缺课原因,课后及时与辅导员联系。
四、在实施教学工作时,教师要负责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侮辱学生或把学生驱逐出教室或体罚学生。如果由于侮辱学生人格或驱逐学生或体罚学生而造成学生意外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五、上课期间,没有经过任课老师或系、部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把学生从课堂带走;如有违反规定导致学生发生意外的,由该任课教师负主要责任。未通过任课教师或系、部而擅自带走学生的,由带走学生的当事人负责。
六、教室内(含数码钢琴教室、计算机教室)信息技术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按操作规范操作,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七、教室内的插座专供教学使用,学生严禁用作充电、烤火、烧开水或其他用途。
音乐学院
二O一四年三月(修订)
点击数:
- 上一篇: 4.音乐类专业理论课成绩考核规定
- 下一篇: 6.音乐学院技能课程实训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