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音乐类专业理论课成绩考核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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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音乐类专业理论课成绩考核,依照学院教务处考务管理规定执行,按中华路校区试卷模板要求,统一安排。
1、考试方式可根据专业特点采取开卷、闭卷、小论文等多种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命题交教研室主任审核,报分管教学的主任审批。
2、考试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综合评定,通常平时成绩占30%(其中考勤占10%,课堂表现占10%,作业占10%)+期末成绩占70%;如有期中考试,成绩分值占(平时成绩占10%+期中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由平时作业,课堂表现,平时考勤三部分构成。
3、凡缺课达1/3时间,无故缺交作业达1/2以上(含1/2)者,成绩以不合格论处。
4、以上规定若以学院规定相抵触,以学院规定为准。
5、课程总成绩采取四舍五入计算,取整数。
6、课程总成绩应有好、中、差,呈“两头小、中间大”分布。
音乐教学院
二O一四年三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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