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音乐学院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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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使他们热爱教育事业,潜心教学,尽快适应高校教学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导师
1、 条件
(1)具有良好师德,为人师表,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望。
(2)具有五年以上大学教龄教师、副教授或获得院“优秀教师”以上称号的骨干教师。
(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教学科研成绩显著。
2、职责
(1)指导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青年教师的良师益友。
(2)通过指导备课、审查教案、听课、评教等方式,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 指导对象
1、指导对象是指:刚分配进校的应届毕业生、外单位引进尚未取得上岗证的青年教师、或30岁以下的经教学委员会评议未能通过教学关的青年教师。
2、指导对象应认真学习导师的优良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优秀的教学艺术、教学方法;尊重导师,虚心接受导师的指导,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导师指导青年教师的业绩作为今后教学评优、职称推荐的依据。
音乐学院
二O一四年三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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