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音乐学院教师试讲制度
发布日期: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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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青年教师的成长,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订音乐学院教师试讲制度:
1.凡应届毕业生分配(应聘)到分院担任教学工作,须经试讲合格后,方经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人事处。
2.已有工作经验的有关人才,要求应聘教师职务的也须经试讲,试讲合格后,经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报人事处。
3.试讲内容一般由试讲者自定。
4.凡助教担任本科班主讲教师,都必须由所在教研室组织试讲,经院(系)教学委员会评定合格后,方能担任主讲。
5.凡教师开设新课,必须经过试讲,经院(系)教学委员会评定合格后方能开设。
以上规定若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音乐学院
二O一四年三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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