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院字〔2022〕112号 best365网页版登录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6-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加强学校教材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工作,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切实提高教材管理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第三条  加强教材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教材的选用原则

第四条  教材选用原则

(一)凡选必审教材选用方案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提出三个以上备选意见,经best365网页版登录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订

(二)选优原则。选用优秀的教材,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部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优秀教材,提高优秀教材的选用率,其中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

(三)适用原则。选用的教材要符合学校本专科教学发展的总体思路,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要与课程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

(四)统一原则。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同门课程,应采用同一种教材;凡是全校统开的通识课、专业基础课,原则上相同课程应选用同一种教材。

(五)实效性原则。教材选用要能够体现当前科技发展的前沿动态,要结合学科、专业的调整与发展,加强教材的更新换代,要求近3年出版、再版的新教材使用比例应达到80%以上,教材选用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因任课教师临时变动或其它原因随意更换,原则上教材连续使用时间不少于3年。

(六)马工程教材选用原则。要全面准确把握党中央和省教育厅关于统一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有关要求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对于已出版“马工程重点教材”的课程,必须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

)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教材选用前要进行提前报批,经校党委统战部报请省统战、宗教、教育等部门审核后方能订购使用,未经审核或批准不得作为学生教材。

(八)教材选用应考虑学生经济承受能力,杜绝选用包销质劣的教材。

第三章  教材的请购及征订

第五条  启动教材征订工作。教务处应提前印发教材征订工作通知,通知二级学院(部)启动教材征订工作。

第六条  征订时间。学校每年教材征订时间在春季学期5月份和秋季学期(11月份

第七条  征订程序

(一)每学期各二级学院(部)应组织任课教师和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以及学生当学期课表,对同一课程不同版本的教材进行广泛调查、评价和论证,提出课程教材的初选书目和备选书目,做到“一用两备”。

(二)每年5月和11月由各二级学院(部)下达教学任务后,教研室主任组织本专业任课教师开会,提出备选教材的初步意见。

(三)各二级学院(部)按照教材选用原则和要求,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一用两备”选用教材,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填写《XXX学院教材选用申报表》(附件1)并签字,经二级学院(部)院长签字盖章确认后,二级学院(部)汇总填报《教材征订清册》(附件2),报学校教务处教材科。

(四)学校教务处汇总审核全校教材选用申报表》(附件1)和《教材征订清册》(附件2)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进行审核。

(五)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须在每年6月初和12月初择时召开会议,审查下学期教材选用征订清册,并对二级学院(部)提出的教材选用意见审议通过。

(六)教务处教材科应于每年6月中旬前和12月中旬前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教材征订清册》签报,经核准后,由采购办实施采购。

第八条  为避免教材积压和浪费,各二级学院(部)提交的备选教材数量一般以使用班级人数和任课教师人数为限,新生教材征订数量以招生计划为基数并可相应增加机动数。

第九条  因发生选用教材换版、停止发行等情形时,负责采购的部门和单位应提前通知到学校教务处教材科,由学校教务处教材科及时通知到各二级学院(部)。相关二级学院(部)要及时研究更选,不得延误教材征订。

第四章  教材费标准核定与征收

第十条  教材费按学年实行预收。教务处教材科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特点,组织各二级学院(部)按照不同类别、层次、年级、专业,分别测算当年度教材费预收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教务处将各年级《预收教材费用标准表》(附件3)交由财务处,由财务处择时签报,获准后,与当年学费一同收缴。

第五章  教材的验收入库

第十二条  教材供应。教材的供应采取一年两个学期分别供应。秋季学期教材须在8月中旬前到校,春季教材须在2月中旬前到校。负责教材采购、征订和签订供货合同的部门和学校教务处教材科负有催促供应商按期交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教材验收。订购教材到校后,由教务处教材科依据《教材征订清册》(附件2进行核验,并将所到教材按二级学院(部)、专业分类,标注标签序号,按照指定位置入库。

第十四条  验收入库核验完毕后,教务处负责将入库教材信息录入教材管理系统,生成《教材入库清单》(附件4),由教务处、教材供书商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教材入库清单》上签字确认,一式三份各自存档备查。

第六章  教材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所用教材以学院(部)为单位领取,学生所用教材以专业为单位,按实际人数领用。学生所用教材由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各班级前来领取,由负责领取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或领取代表签字。各二级学院(部)依据教师和学生所用教材分别制作生成《教师教材领书单》(附件5)和《学生教材领书单》(附件6)

第十六条  教师教材发放。学校为任课教师提供所讲授课程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教师教材限任课老师每人一套(册)教师教材于学期末或下学期开学前提前发放,以便教师备课。由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秘书持所在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后的《教师教材领书单》(附件5),到教务处统一领取,并签字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学生教材发放。学生所用教材以专业、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核实班级学生人数、名单,带领学生班干部持《学生教材领书单》(附件6)领取。各二级学院(部)辅导员、班干部和教材发放人三方确认教材发放无误后,在《学生教材领书单》(附件6)上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各自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教材的退换。在教材使用中发现有印刷质量问题(应保持教材的整洁,人为损污者除外),使用者一周内可到教务处进行调换。由教务处教材科负责与供书商联络,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上报给采购部门请求帮助。

第十九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已落实征订的教材,用书单位和个人应按时按量到书库领取。严格履行验收、验证、签字等手续。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领取、拒领、多领、冒领。凡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教材订购或发放延误,教材选用变更等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或造成损失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教材发放完毕后2个月内,教务处要将教材的采购、入库、出库(领用、发放)信息录入教材管理系统。

第七章  教材费的结算

  学生教材费按学年进行结算。每学年核对一次,多退少补。具体流程如下:

(一)每学年5月中旬前由教材科组织各二级学院(部)核对学年教材发放清单(包括上下两学期每学期发放的教材名称、出版社、定价、折扣价等),制作《学年教材发放清单核对表》(附件7)和《教材费用清算明细表》(附件8),一并由各班班长组织全体学生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二)教材科汇总全校班级(个人)《教材费用清算明细表》(附件8),按照流程以签呈的形式签报审批,需提供《学生教材领书单》备查。

(三)财务处按教材费“多退少补”的原则,于每年6月底之前结算学生教材费。

(四)已办理入学并缴纳教材费的学生,非因终止学业一律不得中途办理退教材费事宜。确因终止学业需要结清教材费的学生必须按学校的退学程序一次结清,并到财务处办理退补教材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供书商教材费结算。

(一)教材发放、退补完毕之后,每学期中旬,教材科根据系统中学生及教师教材实际发放数量,统计汇总《教材供书商费用结算清单》(附件9),清单包括书号、教材名称、出版社、作者、数量、定价、码洋、折扣和实洋等,并与供书商核对教材账目。

(二)教务处依据核对无误的教材账目,按照学校的报帐程序进行签报,需提供《教材供书商费用结算清单》、发票、教材供应合同等。获准后,由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向供书商付款。

第八章  教材库存的管理

二十三  教材入库核验后,按照指定位置摆放,贴标签。教材出库时使用出库单登记,严格签收手续。待教材发放完毕后,应及时完成清退。建立库存教材台账,要在每年6月份上报库存教材清单,应保存入库单、领取单、签字表等所有清单,按学期、按学院装订成册保管备查。原则上学生教材采用“零库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管理应防湿、防潮、防水、防火、通风。

 教材质量评价

第二十五条  选用教材质量评价。每学年教务处组织师生代表,对本学年选用的教材进行一次质量评价。二级学院(部)要组织教师对新选用的教材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并得出对所选用教材的质量评价,同时认真组织学生对该教材进行评议。教务处要通过教材质量评价了解教材使用的教学效果,分析其质量情况,撰写年度教材选用质量调查分析报告,将其作为下学年选用教材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第二十六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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