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高〔2019〕871号
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 号),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不断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能力,更好地推进我省本科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 号)要求,为更好地推进我省本科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省创计划”)工作,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更好地实施和管理项目,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建设内容。实施省创计划,有利于推动全省本科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高校转变教育教学理念,探索形成以创新型人才培养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新模式,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省创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秉持“兴趣驱动、自主创新、强化过程、注重实践”原则,通过资助本科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项目训练和实践,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科学研究兴趣,充分调动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主性,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是省创计划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国家战略,制定省创计划实施的有关政策,指导、规范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运行和管理,推动我省高校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二)组织开展省创计划项目的立项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加强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三)组建省创计划专家组,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研究,组织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经验交流,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学术交流和成果推介。
第五条 高校是省创计划实施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学校主管部门。制定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
(二)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遴选推荐、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材料上报等工作。
(三)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教师和学生参与省创计划,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实验设备等条件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四)搭建项目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五)做好本校省创计划年度总结工作。按年度编制省创计划项目进展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整体概况、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支持措施和实施成效等。年度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校要建立师生培养培训机制,加强对省创计划项目团队成员和导师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项目整体水平,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省创计划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接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高校学生开展思路新颖、具有一定创新性和探索性的训练和实践项目。省创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大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学校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新训练项目分为创新重点项目和创新一般项目。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省创计划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或实际应用价值,主要包括理论研究、技术研究,以及其他具有研究价值的项目。鼓励面向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二)项目选题具有创新性、应用价值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主要包括发明创造、制作与创作设计,以及其他具有创业应用价值的项目。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三)项目以解决科学、技术、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领域的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和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以实验为主要手段,目标明确,思路新颖,难易适度,创新性强,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四)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在校学生,成员稳定,鼓励跨院系、跨学科专业的学生组成项目团队。每位学生原则上同时只能参与一个项目,每个团队原则上由3-5名学生组成。
(五)项目申请团队应配备一名学术造诣高、有创新经验或成果、热心创新创业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鼓励有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创业类项目导师。
(六)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不得超过两年,已立项的项目应按期完成项目研究,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结题的项目,由学校进行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省创计划项目立项流程:
按照省教育厅发布申报立项通知、学校遴选推荐、教育厅审核立项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报立项通知。省教育厅根据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发布通知及具体要求。
(二)学校评审推荐。全日制本科高校在校学生可根据通知要求自愿组队进行申报,学校对项目进行初审并进行校级立项,推荐省级项目须在学校进行公示。
(三)省教育厅对各高校推荐项目进行审查评审,从创新重点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中择优推荐至教育部,并公布国家级和省级立项名单。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省创计划项目立项后,高校应加强对省创计划的管理,学校负责协调落实经费、实验室等条件保障。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有计划地开展工作,组织好相关报告撰写工作。
第十条 过程检查。各高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季度进展情况、中期进展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等。对工作不力和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的,应及时给出整改建议。对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没能达到要求的项目,学校可终止项目研究,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信息变更。项目信息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研究项目,或指导教师因故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所在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核。项目进展到中期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任何信息。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发放。对批准立项的省创计划项目,省教育厅将将根据项目层次和类型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高校应根据项目层次、难易程度和项目类型,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1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5万元/项。高校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项目资助额度标准。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范围按照项目预算计划执行,指导教师不得挪用项目经费,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系、部)不得从中提留管理费。
第六章 结项验收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均应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 结项验收:
(一)提交验收报告。各高校按要求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项目验收报告,并将项目成果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项目所在学校。
(二)学校验收。各高校组织专家对本校的省创计划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通过考察学生在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所取得的收获,结合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与水平,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结果评定,优秀率不超过学校当年结项项目总数的30%。验收合格的项目,应经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验收不通过项目,由学校撰写情况说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结项结果审核。省教育厅对各高校报送的结项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发文公布审核结果,并发放结项证书。
第七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 成果归属。省创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所有权归项目立项高校所有。
第十八条 资料存档。省创计划项目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经费使用记录、结项验收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以上材料由项目所在学校负责保存,对应材料电子版报省教育厅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结项验收为“优秀”等次的项目,可申报“河南省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指导教师给予省级“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第二十条 鼓励省创计划项目优秀成果积极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通过结项验收的省创计划项目,学校应给予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给予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省创计划实施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均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